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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宜宾市医保年限规定

发布时间:2023-10-03 21:53: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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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2022宜宾市医保年限规定参加职工医保(含大病统筹)人员最低实际缴费年限为15年。参加职工医保人员实际缴费已达到15年,但未领取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应当继续按规定缴纳两项保险费。参加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已满15年的,应在办理领取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待遇时,

2022宜宾市医保年限规定

参加职工医保(含大病统筹)人员最低实际缴费年限为15年。

参加职工医保人员实际缴费已达到15年,但未领取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应当继续按规定缴纳两项保险费。

参加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已满15年的,应在办理领取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待遇时,同步办理职工医保清算手续。清算后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两项保险费,参保人员从清算后的次月起正常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相关医保清算规则

参加职工医保实际缴费未满15年的,应在办理领取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待遇时,同步按最低实际缴费年限办理职工医保一次性清算手续,清算标准为清算时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0%的6.8%。清算后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两项保险费,参保人员从清算后的次月起正常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曾参加过职工医保,在办理领取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待遇时,未正常参加职工医保的,可按最低实际缴费年限进行一次性清算,清算标准为清算时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0%的6.8%。清算后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人员从完清手续满12个月后正常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未参加职工医保的,在办理领取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待遇时,可按最低实际缴费年限进行职工医保一次性清算,清算标准为清算时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0%的6.8%。清算后个人不再缴纳职工医保费,参保人员从完清清算手续满12个月后正常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企业依法撤销或破产时,应依法清偿其所欠的两项保险费,其中,生育保险费缴费不足12个月的,按12个月进行清偿。生育保险费清偿标准为企业依法撤销或破产前一个月全单位的两项保险费缴费基数的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