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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宜宾城镇低保申请条件

发布时间:2023-11-09 03:14: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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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宜宾城镇低保申请条件申请城市低保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持有本县常住非农业户口。2、申请人家庭可核算的月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必须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宜宾市为城镇620元,乡村430元)。3、申请人家庭中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

宜宾城镇低保申请条件

申请城市低保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本县常住非农业户口。

2、申请人家庭可核算的月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必须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宜宾市为城镇620元,乡村430元)。

3、申请人家庭中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①按有关规定,认定属于不具备工作能力或工作条件(如学生或需在家照顾幼儿、病人或伤残人员的对象等);②符合就业条件尚未就业的人员,必须先到劳动部门进行登记,积极寻找有收入的工作,参加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组织的劳动自救计划。

哪些情形不得获得低保?

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经营性、家庭消费型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和非当年新购普通两、三轮摩托车除外);经营性大型农机具、经营性房屋、机动船舶、经营性机械(工程机械、车床),价值超过本市城市低保月标准24倍的。

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拥有两套(含)以上产权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两倍的(农村居民家庭原有宅基地住房废弃不用,以唯一商品房作为居住用房的,可按仅有一套住房认定);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有非居住类房产或经营性房产(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的,“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3.申请低保前一年内或低保保障期间,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新建或扩建住房(正常维修、危房改造、倒房重建、易地搬迁住房除外)和购买商品房、地产、或超平均水平装修住房的。

4.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企业法人代表”,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5.家庭人均现金资产(含储蓄存款及利息)和持有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含家庭拥有的高档收藏品)总价值超过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24倍的。

6.安排子女出国、出境(港澳台地区)留学,学前教育及中小学教育阶段子女自费就读私立学校(属计划内招生的除外)以及无特殊原因跨学区择校就读且产生更高就读费用的。

7.对已纳入低保的家庭成员或人员,有以下高档消费行为之一的,要对其家庭收入和财产进行重点核查,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终止低保待遇:自费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头等舱、公务舱,列车软卧、一等(含)以上座位,轮船二等(含)以上舱位;家庭成员经常出入宾馆(酒店)、洗浴城、高尔夫球场、KTV、网吧、商业性棋牌室等高消费场所消费的;家庭成员自费出国(境)旅游;存在大额网络购物、购买和佩戴高档金银、玉器首饰等其他高档消费行为。

8.对于声称本人出借身份证购买车辆、开办企业、开具发票、购买房屋等在享低保对象,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确认不属于本人拥有的,给予3个月期限办理注销手续,超时未办理的,取消低保待遇;因各种原因确实无法过户的,涉事双方进行公证后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证明后,可保留低保待遇。

9.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劳动生产的。

10.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不履行义务,致使家庭月(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12.人为闲置承包土地、山林的家庭。

13.连续6个月以上不支取低保金的。

14.家庭水、电、气、通讯费支出连续6个月高于低保标准50%以上的。

15.特困救助供养对象。

16.其他经县级民政部门规定不能获得低保的。

经过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凡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及家庭日常生活水平只要有一项超标的,即认定该家庭经济状况超标。特别是对依照有关法规政策享有国家优待抚恤金等不计收入待遇的家庭,经扣除依法不计收入的部分后,其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但其家庭财产状况或日常生活水平超标的,也不能纳入低保。